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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動物或物體;蓄意影響運動中之球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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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1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或局外之影響力
11.1a
對任何球員都免罰
11.1b
必須擊打球的地方
11.2
運動中之球被人蓄意擋轉或擋停
11.2a
規則11.2何時適用
11.2b
何時對球員施加處罰
11.2c
球被蓄意擋轉或擋停後必須從何處打球
11.3
蓄意地移除物體或改變對運動中之球有影響之條件
Rule 10
Rul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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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動物或物體;蓄意影響運動中之球的行動
規則之目的:
規則11說明如球員的運動中之球打到比賽場地上的人、動物、裝備品或其他的任何東西的處理程序, 當這是意外發生時並無處罰,不論結果是否對該球員有利,他通常都必須接受,並從該球靜止的地方打它。規則11也禁止球員蓄意地採取行動去影響任一運動中的球可能靜止的地方。
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動物或物體;蓄意影響運動中之球的行動
在
比賽狀態
且在運動中之球(不論是在
打擊
後或其他原因),在任何時候均適用本條規則,
但不包含
拋球
在
脫困區
內,該球尚在運動中時之狀況, 這種狀況說明於
規則14.3
。
1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或局外之影響力
11.1a
對任何球員都免罰
如球員在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任何人(包括球員自己)或
局外之影響力
:
對任何球員皆無處罰。
即使球打到該球員自己、其
對手
或任何其他球員,或任一他們的
桿弟
或
裝備品
,亦無處罰。
例外─在比桿賽在果嶺上打球:
如球員在運動中之球,打到另一靜止在該洞
果嶺
上的球,且二顆球在該次
打擊
之前,都靜止在該洞
果嶺
上,則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罰二桿)
。
11.1b
必須擊打球的地方
(1)
當球從果嶺以外的任何地方打出時
。如球員的球從該洞
果嶺
以外的地方打出,在運動中意外地打到任何人(包含球員自己)或
局外之影響力
(包含
裝備品
),一般該球必須依其所處打球,
但
如該球靜止在任何人、
動物
或移動中之
局外之影響力
之上,該球員決不可以依該球之所處照打, 該球員必須脫困:
當球靜止在該洞果嶺以外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動物或移動中之局外之影響力之上時
。該球員必須將原球或另一球
拋
在下列所述之
脫困區
內(見
規則14.3
):
參考點
。該估計之參考點是原球在該人員、
動物
或正在移動中的
局外之影響力
之上最初靜止處之正下方的位置。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
。一支
球桿長度
範圍內,
但
有下項之限制: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與該參考點在相同的
比賽場地之區域
內,且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
球洞
。
當球靜止在該洞果嶺上的任何人、動物或移動中之局外之影響力之上時。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4.2b(2)
及
規則14.2e
置回之程序,將原球或另一球置放在估計點上,該估計點是該球在該人、
動物
或正在移動中的
局外之影響力
之上最初靜止處正下方的點。
違反規則11. 1b(1)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
一般處罰
。
(2)
當球從果嶺上打出時
。如球員的球從
果嶺
上打出,在運動中意外地打到自己或
局外之影響力
,該球一般必須依其所處照打,
但
如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該運動中之球打到在該
果嶺
上的任何下列的人或物時,該球員必須從上一
打擊
處(
規則14.6
)以原球或另一球
重打
:
任何人,除了:
該球員自己,或
照管該
旗桿
的人(適用
規則13.2b(2)
,本條規則不適用)。
可移動之人造物
,除了:
做該次
打擊
的球桿,
球標
,
靜止球(見
規則11.1a
,在
比桿賽
中是否施加處罰),或
旗桿
(適用
規則13.2b(2)
,本條規則不適用)。
動物
,被定義為
鬆散自然物
的除外(例如昆蟲)。
如該球員
重打
但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他依
規則14.7
遭受
一般處罰
。
該球員如未
重打
,將遭受
一般處罰
,但該次
打擊
計數,且該球員不是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
見
規則25.4k
(調整規則11.1b(2)以適用於使用輔助行動工具之球員,當球打到該工具時依該球之所處照打。)
11.2
運動中之球被人蓄意擋轉或擋停
11.2a
規則11.2何時適用
本條規則只有在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球員運動中的球被人蓄意地擋轉或擋停時,亦即在下列情況下才適用:
該運動中的球被人蓄意碰觸,或
該運動中之球打到任何
裝備品
、其他東西(
但
不含
球標
、或在該球被擊打或因其他因素在運動中之前的其他靜止球)或任何人(例如該球員的
桿弟
),而這些
東西
或人都是該球員蓄意安置或留在可能會擋轉或擋停自己運動中之球的特定位置上的。
例外--在比洞賽,當球沒有合理機會進洞時被蓄意地擋轉或擋停:
當
對手
在運動中的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
進洞
之時間點被蓄意地擋轉或擋停,而這樣做是在讓與該對手之下一打擊時或在該運動中之球要打
進洞
才能打平該洞時之舉動,則這種情況適用
規則3.2a(1)
或
3.2b(1)
,而非本條規則。
如球員合理地相信一球或一
球標
可能有助或會妨礙打球,則在做
打擊
前,他有權使該球或該
球標
被撿起,見
規則15.3
。
11.2b
何時對球員施加處罰
當球員蓄意擋轉或擋停任一在運動中之球時,遭受
一般處罰
。
不論該球是自己的球,或其
對手
或在
比桿賽
中另一球員所打的球,皆適用上項處罰。
例外--在水中正在移動的球:
當球員依
規則16.1
及
17
進行脫困時,撿起自己在
臨時積水
或在
處罰區
之水中正在移動的球,並無處罰(見
規則10.1d
之例外3)。
見
規則22.2
(在
四人二球賽
中,
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規則23.5
(在
四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
裝備品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11.2c
球被蓄意擋轉或擋停後必須從何處打球
如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球員在運動中之球,被他人蓄意擋轉或擋停時(不論該球是否有找到),該球決不可依其所處擊打, 該球員必須依下列規定採取脫困:
(1)
當打擊是從果嶺以外之處做出時
。該球員必須根據該球如未被擋轉或擋停時,它可能會靜止的估計點採取免罰脫困:
當球可能會停在該洞果嶺以外之比賽場地上任何地方時
。該球員必須依下述規定將原球或另一球在
脫困區
內
拋下
(見
規則14.3
):
參考點
。該球可能會靜止的估計點。
從參考點量出脫困區之範圍
。一支
球桿長度
範圍內,
但
有下項之限制: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在與該參考點相同之
比賽場地之區域
內,且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
球洞
。
例外--球預估會靜止在處罰區:
如預估該球的靜止點會在
處罰區
內,則該球員無須依本條規則脫困, 他也可以依據該預估點估計該球進入該
處罰區
邊界的切入點,直接依
規則17.1d
從該
處罰區
脫困。
當球可能會靜在該洞果嶺上時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4.2b(2)
及
14.2e
置回
一球之程序,將原球或另一球置放在原球可能會靜止之估計點上。
當球可能會靜在界外時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8.2
採取
桿數與距離
之罰桿脫困。
違反規則11.2 c (1)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2)
當打擊是從果嶺上做出時。
該球員必須用原球或另一球從上次的
打擊
點
重打
(見
規則14.6
)。
如該球員
重打
但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他依
規則14.7
遭受
一般處罰
。
該球員如未
重打
,將遭受
一般處罰
,但該次
打擊
計數入,且該球員不是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
11.3
蓄意地移除物體或改變對運動中之球有影響之條件
當一球在運動中之時,球員決不可蓄意地採取下列行動以影響該球(不論是該球員的球或另一球員的球)可能會靜止的地方:
採取在
規則8.1a
所列之任一行動去改變其實質條件(例如,回填草皮斷片或壓下草皮隆起的區塊),或
撿起或移除:
鬆散自然物
(見
規則15.1a
之例外2),或
可移動之人造物
(見
規則15.2a
之例外2)。
該球員採取這些蓄意地行動時已違反本條規則,即使該行動並未實際影響該球的靜止位置。
例外─移開旗桿、在該洞果嶺上的靜止球及球員的裝備品:
本條規則並未禁止球員去撿起或移開:
已從球洞被移開的
旗桿
,
靜止在該洞
果嶺
上的球(是否施加處罰見
規則9.4
、
9.5
及
14.1
),或
任一球員的
裝備品
(但不含在該洞
果嶺
以外的靜止球,或在
比賽場地
上任何地方的
球標
)。
當一球在運動中時,從該洞
球洞
中移開
旗桿
(包含被照管的)適用
規則13.2
,而非本條規則。
採取違反規則11.3之不被允許的行動之處罰:
一般處罰
。
見
規則22.2
(在
四人二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規則23.5
(在
四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
裝備品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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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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