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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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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8.1
球員之行動改善了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8.1a
不被允許的行動
8.1b
被允許的行動
8.1c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被改善而違反規則8.1a(1)或8.1a(2)將之恢復以避免處罰
8.1d
恢復球靜止後被惡化之條件
8.2
球員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影響自己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
8.2a
何時適用規則8.2
8.2b
禁止改變其他實質條件的行動
8.3
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另一球員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
8.3a
何時適用規則8.3
8.3b
禁止改變其他實質條件的行動
Rule 7
Rul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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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
規則之目的:
規則8含蓋高爾夫運動主要的原則:“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當球員的球靜止後,通常球員須接受那些對打擊有影響的各種條件,且在打球之前不去改善它們。然而,即使球員改善了那些條件,仍可以採取某些合理的行動。在某些受限的狀況下,在這些打擊條件被改善或惡化後是可以去恢復它而免罰的。
8
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
8.1
球員之行動改善了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為了秉持“依所碰見的
比賽場地
現狀打球”的原則, 因此本條規則對球員
改善
其下一
打擊
所須受到保護的“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
比賽場地
之內或之外的任何地方)時,被允許之作為有其限制:
球員的靜止球的
球位所處之狀態
,
球員的預定
站位
範圍,
球員的預定揮桿範圍,
球員的
擊球線
,及
球員要
拋下
或置放一球的
脫困區
。
本條規則適用於
回合
中及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所採取的行動。
它不適用於:
鬆散自然物
或
可移動之人造物
之移除,但被允許移除的程度見
規則15
,或
球員的球在運動中時所採取的行動,它含蓋於
規則11
。
8.1a
不被允許的行動
除了
規則
8.1b
、
c
及
d
所允許的限定方式之外,下列之任一行動如會
改善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球員決不可採取:
(1) 移開、彎曲或弄斷任何下列物件:
生長中或附著的自然物,
不可移動之人造物
、
場地整體性
的物體或
場界標示物
,或
當從該
開球區
打一球時,該
開球區
的開球區標誌。
(2) 將
鬆散自然物
或
可移動之人造物
移到對自己有利的位置(例如:建構
站位
或
改善
擊球線
)。
(3) 改變地表面,包含下列方式:
將草皮斷片放回草皮斷片凹洞內,
將已放回草皮斷片凹洞之草皮斷片,或其他已鋪好之草皮塊移除或壓下,或
製造或消除坑洞、凹痕或不平坦的表面。
(4) 移除或壓下沙子或鬆土。
(5) 移除露水、霜或水。
違反規則8.1a之處罰:
一般處罰
。
8.1b
被允許的行動
在準備或做
打擊
時,球員可以採取下列任一行動,即使這樣做
改善
了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也無處罰:
(1) 正當地尋找自己的球,是以找到及辨認球所採取的合理行動(見
規則7.1a
)。
(2) 採取合理的行動移除
鬆散自然物
(見
規則15.1
),及可移動之人造物(見
規則15.2
)。
(3) 採取合理的行動
標示
球位,並依
規則14.1
及
14.2
將該球撿起及
置回
。
(4) 將該球桿(譯註:要做打擊之球桿)輕觸緊鄰該球前方或後方之地面。“球桿輕觸地面”的意思是允許球桿的重量能夠被地表面或其上方的草、土壤、沙或其他物質支撐住。
但
不允許下列之行動:
將該輕觸地面的球桿向下加壓,或
․當球位於
沙坑
內時,觸碰緊鄰該球前方或後方的沙子(見
規則12.2b(1)
)。
(5) 在採取
站位
時站穩雙腳,包含用雙腳掘進合理數量的沙或鬆土之中。
(6) 正當地採取
站位
是以合理的行動趨近該球及採取
站位
。
但
這樣做時,該球員:
無權皆按要求正常的
站位
或揮桿,且
必須使用侵擾過程最少的行動去處理特殊情況。
(7) 做
打擊
,或為了
打擊
所做的上桿動作,且隨即做了該打擊。
但
當球在
沙坑
內時,依
規則12.2b(1)
並不允許上桿的動作觸碰該
沙坑
內的沙。
(8) 在
開球區
內:
將
球梯
插入地面或放在地面上(見
規則6.2b(2)
),
移開、彎曲或弄斷任何生長中或附著其上的自然物(見
規則6.2b(3)
),及
改變地表面、移除或壓下沙子及泥土,或移除露水、霜或水(見
規則6.2b(3)
)。
(9) 當球從
沙坑
內打到
沙坑
外之後,為了照護
比賽場地
整平該
沙坑
內的沙子(見
規則12.2b(3)
)。
(10) 在該洞
果嶺
上,移除沙子及鬆土,且修復其上之損壞(見
規則13.1c
)。
(11) 移動自然物來查看它是否是鬆散的。
但
如發現該自然物是生長中的或附著的,則它必須保持附著狀態並儘量使它回復原位。
見
規則25.4g
(對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在採取
站位
時,規則8.1b(5)的調整)。
8.1c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被改善而違反規則8.1a(1)或8.1a(2)將之恢復以避免處罰
如球員移動、彎曲或弄斷物體以
改善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因而違反
規則8.1a(1)
,或將一物體移到對自己有利的位置上,因而違反
規則8.1a(2)
:
只要該球員在做出下一
打擊
之前,依下述(1)及(2)項所允許之方式,恢復原來的
條件
以消除該
改善
,則無處罰。
但
如該球員是以含蓋在
規則8.1a
(3)-(5)之內的任何其他方式
改善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則不能以恢復原來的條件來避免處罰。
(1)
如何恢復因移動、彎曲或弄斷物體而改善之條件
。該球員在做
打擊
前,如將被改善的條件以原物體儘量恢復到原位,因違反
規則8.1a(1)
所造成之
改善
得以消除時,則他可以免於處罰。下列情況免罰:
將被移除的
場界標示物
(例如界樁)置回原位,或將被推歪的
場界標示物
移回原來的角度,或
將被移開的樹枝、草、或
不可移動之人造物
,將之還原到原來位置。
但
下列情況,該球員不能避免處罰:
該
改善
未被消除(例如,當
場界標示物
或樹枝被嚴重地弄倒或破壞而無法復原時),或
用另一物體去恢復原來的
狀況
,而不是用原來的物體。例如:
使用不同的或外加的物體(例如,將不同的樁放入被移除界樁的洞中,或將被移開的樹枝綁回原來的位置),或
使用其他物質來修理原來的物體(例如,使用膠帶來修理被弄斷的
場界標示物
或樹枝)。
(2)
將物體移到對自己有利的位置因而改善的條件如何恢復
。該球員在做該
打擊
之前,可藉由將被移動的物體移回原來的位置,而得免於違反
規則8.1a(2)
之處罰。
8.1d
恢復球靜止後被惡化之條件
球員的球靜止後,如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被惡化:
(1)
何時被惡化之條件可以恢復
。如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被該球員以外的人或
動物
所惡化,並無
規則8.1a
之處罰,該球員可以依下列說明進行:
儘量恢復原來的
條件
。
當原來的條件被惡化時,如恢復原來的條件是合理的,或有東西落在球上,則可以
標示
該球之球位、將該球撿起並弄乾淨,再將該球
置回
原點(見
規則14.1
及
14.2
)。
如惡化的
條件
不能輕易恢復,則可以將該球撿起,並置放在最近點上(但不更靠近該洞
球洞
)以
置回
,該最近點是(a)有最類似之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b)在它的原點一支
球桿長度
範圍之內,及(c)要與它的原點在相同之
比賽場地之區域
內。
例外--在球被撿起或移動後且在置回前,該球的球位所處之狀態被惡化時:
這種情況含蓋於
規則14.2d
。除非
球位所處之狀態
是在比賽已中止且該球已被撿起時被惡化,在此情況下,適用本條規則。
(2)
何時不允許恢復被惡化之條件
。下列因素所致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之惡化,球員決不可
改善
(
規則8.1c(1)
、
8.1c(2)
及
13.1c
所允許之情況為
例外
):
該球員本身,包含其
桿弟
,
該球員授權採取行動的其他人(
裁判
除外),或
自然力
,例如風與水。
當該球員不被允許改善被惡化的
對打擊有影響的條件
卻做了改善,則該球員依
規則8.1a
遭受
一般處罰
。
因違反規則8.1d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見
規則22.2
(在
四人二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規則23.5
(在
四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
裝備品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8.2
球員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影響自己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
8.2a
何時適用規則8.2
本條規則只適用於當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自己的靜止球或要做的
打擊
時。
本條規則並不適用於球員下列之行動;
蓄意地擋轉或擋停自己的球,或蓄意改變任何實質條件以影響該球可能靜止的地方(這種情況適用
規則11.2
及
11.3
),或
改變該球員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本情況適用
規則8.1a
)。
8.2b
禁止改變其他實質條件的行動
球員決不可蓄意地採取
規則8.1a
所列之任一行動(
規則8.1b
、
c
或
d
所允許的情況為
例外
)去改變任何這類其他的實質條件以影響;
自己在該次
打擊
或後續的
打擊
後,他的球可能通過或靜止的地方,或
如球員的靜止球在做
打擊
之前
移動
,該球可能會通過或靜止的地方(例如,球員擔心自己在陡坡上的球可能會滾進灌木叢時)。
例外--為了照護比賽場地之行動:
如球員改變任何其他這類的實質條件是為了照護
比賽場地
(例如,整平
沙坑
內的腳印,或將草皮斷片放回草皮斷片凹洞內),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8.2之處罰:
一般處罰
。
見
規則22.2
(在
四人二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規則23.5
(在
四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
裝備品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8.3
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另一球員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
8.3a
何時適用規則8.3
本條規則只適用於當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另一球員的靜止球或該另一球員要做的
打擊
時。
本條規則並不適用於球員蓄意地擋轉或擋停另一球員運動中的球,或蓄意地改變任何實質條件以影響該球可能靜止的地方(本情況適用
規則11.2
及
11.3
)。
8.3b
禁止改變其他實質條件的行動
球員決不可蓄意地採取
規則8.1a
中所列之任一行動(
規則8.1b
、
c
或
d
所允許之情況為
例外
),以:
改善
或惡化另一球員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或
改變任何其他實質條件以影響:
另一球員在下一
打擊
或後續的
打擊
後,該另一球員的球可能通過或靜止的地方,或
如另一球員的靜止球在做
打擊
之前
移動
,該球可能通過或靜止的地方。
例外─為了照護比賽場地之行動:
如球員改變任何其他這類的實質條件是為了照護
比賽場地
(例如,整平
沙坑
內的腳印,或將草皮斷片放回草皮斷片凹洞內),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8.3之處罰:
一般處罰
。
見
規則22.2
(在
四人二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規則23.5
(在
四球賽
中,任一
搭檔
可以替該
方
行動,且該
搭檔
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
裝備品
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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