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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打一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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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5.1
回合之含義
5.2
回合之前或各回合之間在用於比賽的那些洞練習
5.2a
比洞賽
5.2b
比桿賽
5.3
回合之開始及結束
5.3a
何時回合開始
5.3b
何時回合結束
5.4
在組別內打球
5.4a
比洞賽
5.4b
比桿賽
5.5
在回合中或中止比賽期間練習
5.5a
在打一洞時禁止打擊練習
5.5b
打完該洞後有關打擊練習之限制
5.5c
在回合中或中止比賽期間練習
5.6
不合理的延誤比賽;迅速的打球速度
5.6a
不合理的延誤比賽
5.6b
迅速的打球速度
5.7
中止比賽;恢復比賽
5.7a
球員們何時可以或必須中止比賽
5.7b
委員會暫停比賽時球員必須做的事
5.7c
當恢復比賽時球員們必須如何進行
5.7d
當比賽中止時之撿球;當比賽恢復時球之置回及替代
Rule 4
R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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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打一回合
規則之目的:
規則5含蓋如何打一回合─例如:在回合之前或之中,球員可以在比賽場地上何處及何時進行練習,何時謂之回合開始及結束,及當比賽須要中止或重新恢復時,所會面臨的情事。球員們被期待:
各回合準時開始比賽,及
在打每一洞時,不要間斷並以迅速之步調進行,直到該回合結束。
當輪到球員打球時,建議以不超過40秒的時間進行打擊,且通常比這時間快。
5
打一回合
5.1
回合之含義
一“
回合
”是依
委員會
所設定之球洞順序打18洞或更少的洞。
當一
回合
以平手結束時,要繼續比賽直到優勝者產生:
比洞賽平手時每次延長一洞
:這不是新的
回合
,而是同一
回合
之延續。
在比桿賽之延長賽
:這是新的
回合
。
一球員的
回合
是從他開始打該回合起,直到打完該回合為止(見
規則5.3
),
但
不包含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
當某規則提及“在
回合
中”採取行動時,除非該規則另有說明,否則並不包含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
5.2
回合之前或各回合之間在用於比賽的那些洞練習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
在用於
比賽的那些洞
練習”的意思是打一球,或以滾球或摩擦任一洞的
果嶺
表面來測試該果嶺的表面,及
在
回合
之前或各回合之間,在用於
比賽的那些洞
練習的限制只適用於球員,而不適用於其
桿弟
。
5.2a
比洞賽
在
比洞賽
的各
回合
之前或之間,球員可以在用於
比賽的那些洞
練習。
5.2b
比桿賽
在
比桿賽
當天:
在
回合
之前,球員決不可以在用於比賽的那些洞練習,
但
該球員可以:
在他要開始該回合之
開球區
之上或附近,做推球或切球練習,
在任何練習區練習,
在剛打完的那一洞的
果嶺
上或附近練習,即使在同一天那一洞還要打(見
規則5.4b
)。
球員在完成當天的最後一
回合
後,可以在用於
比賽的那些洞
練習。
如球員做
打擊
而違反本規則,他將在他的第一洞受到
一般處罰
。若他再次
打擊
違反本規則,他將被
取消比賽資格
。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I款第I-1項
:(不論任何形式的比賽,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限制或允許在
回合
開始之前或各回合之間在
比賽場地
上練習)。
5.3
回合之開始及結束
5.3a
何時回合開始
當球員做一
打擊
開始其最先要打的洞時,即開始該球員之
回合
(見
規則6.1a
)。
球員必須依其表定時間(不可提前)開始比賽:
亦即,該球員必須在
委員會
所設定之開始比賽時間及地點,準備好打球,且
由
委員會
所設定之開始比賽時間是指確切的時間(例如:早上9點的意思是上午9點整,而不是直到上午9點1分期間的任何時間)。
如開始比賽之時間由於任何原因(例如天氣、其他開始比賽的組別打太慢,或需要
裁判
的裁決)而延遲,如某球員在其組別可以開始比賽時,在現場並準備好打球,則該球員並未違反本條規則。
違反規則5.3a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
但
下列三種情況除外:
例外1--球員抵達他的回合開始之地點,遲到未超過五分鐘,並準備好打球:
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並施加於其最先要打的洞。
例外2--球員提早開始比賽未超過五分鐘:
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並施加於其最先要打的洞。
例外3--委員會判定球員無法準時開始比賽是屬於例外情況時:
則無違反本條規則且免罰。
5.3b
何時回合結束
球員的
回合
結束:
比洞賽
,當該組的比賽結果依
規則3.2a(3)
或
(4)
決定時。
比桿賽
,當該球員在最後一洞
將球打進洞
時(包含更正某一錯誤時,例如依
規則6.1
或
14.7b
進行)。
見
規則21.1e
、
21.2e
、
21.3e
及
23.3b
:(在其他形式之
比桿賽
及在
四球賽
,何時
回合
開始及結束)。
5.4
在組別內打球
5.4a
比洞賽
在
回合
中,球員及其
對手
在每一洞都必須在同一組別打球。
5.4b
比桿賽
在
回合
中,除非
委員會
在組別更動發生之前或之後批准之,否則球員必須留在
委員會
編定之組別內。
違反規則5.4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5.5
在回合中或中止比賽期間練習
5.5a
在打一洞時禁止打擊練習
在打一洞期間,球員決不可在
比賽場地
之內或之外,對任何球做
打擊
練習。
下列不屬
打擊
練習:
無擊球意圖之揮桿練習。
將一球打回練習場或打回給另一位球員,如此做僅是因為禮貌。
在一洞結果已決定之後,球員後續為了打完該洞所為的
打擊
。
5.5b
打完該洞後有關打擊練習之限制
在打完一洞後,但在做出下一
打擊
以開始下一洞前,球員決不可做
打擊
練習。
例外--球員被允許練習推球或切球的地方:
球員可以在下列地方之上或其附近練習推球或短切球:
剛打完的洞之
果嶺
,及任何練習果嶺(見
規則13.1e
),及
下一洞的
開球區
。
但
這樣的
打擊
練習決不可從
沙坑
做出,也決不可不合理地延誤比賽(見
規則5.6a
)。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I款第I-2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剛打完的洞之
果嶺
上或其附近練習推球或切球)。
5.5c
在回合中或中止比賽期間練習
比賽依
規則5.7a
暫停或其他情況的中止期間,球員決不可做
打擊
練習,以下為
例外:
依據
規則5.5b
所允許的,
在
比賽場地
以外的任何地方,及
在
比賽場地
上
委員會
允許的任何地方。
如比洞賽一組之比賽經該組球員同意而中止,且不會在同一天恢復比賽,則該組球員可以在該組比賽恢復之前,不受限制在該
比賽場地
上練習。
違反規則5.5之處罰:
一般處罰
。
如違規發生在二洞之間,則本處罰施加於下一洞。
5.6
不合理的延誤比賽;迅速的打球速度
5.6a
不合理的延誤比賽
不論是在打一洞期間或在二洞之間,球員決不可不合理地延誤比賽。
由於某些原因,球員可以被允許短暫的延滯,例如:
該球員請求
裁判
或
委員會
之協助時,
該球員突然受傷或生病時,或
有其他正當理由時。
反規則5.6a之處罰:
第一次違規:罰一桿
。
第二次違規:
一般處罰
。
第三次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
如該球員在二洞之間不合理地延誤比賽,此處罰施加於下一洞。
見
規則25.6a
(規則5.6a對身障球員的應用方式)
5.6b
迅速的打球速度
高爾夫的一
回合
要以迅速的步調打球。
每位球員都應認知自己的打球速度可能會對其他球員打一
回合
造成多長時間的影響,這包含了球員自己的組別及那些隨後的組別。
鼓勵球員讓打得更快的組別超越他們。
(1)
打球速度之建議
。球員應以迅速的步調打完該
回合
,包含下列所用的時間:
準備及做各次
打擊
,
在二次
打擊
之間從一處走到另一處,及
打完一洞後,走到下一洞
開球區
。
球員應提前準備下一
打擊
,並在輪到他時可以立即做打擊。
當輪到球員打球時:
球員在不受干擾或分心下能夠(應該可以)打球時,建議做
打擊
的時間不超過40秒,及
通常球員應能比這更快地打球,並鼓勵這樣做。
(2)
不按順序打球有助於打球速度
。根據比賽形式的不同,有時球員可以不按順序打球以加快打球速度。
在
比洞賽
,同組球員可以同意他們之一不按順序打球以節省時間(見
規則6.4a
之例外)。
在
比桿賽
,同組球員可以用安全且負責的方式,按“Ready Golf”打球(見
規則6.4b(2)
)。
(3)
委員會打球速度之政策
。為鼓勵及加強迅速打球,
委員會
應採用當地規則制定打球速度政策。
本政策可以為完成一
回合
、一洞、一系列的洞數及一
打擊
,設定最大允許時間,且可以對不遵循此政策者規定處罰。
見委員會程序,
第5條5H款
:(關於打球速度政策的內容之建議)。
5.7
中止比賽;恢復比賽
5.7a
球員們何時可以或必須中止比賽
在
回合
中球員決不可中止比賽,但下列情況
除外
:
委員會暫停比賽
。如
委員會
暫停比賽,所有球員必須中止比賽(見
規則5.7b
)。
在比洞賽經雙方協議中止比賽
。該組的球員可以因任何理由同意中止比賽,
除非
這樣做會延誤該競賽之賽程安排。如他們同意中止比賽,之後其中一位球員想恢復比賽,則該協議即告終止,另一球員必須恢復比賽。
個別球員因閃電而中止比賽
。如球員合理地相信有閃電的危險可以中止比賽,
但
必須儘快向
委員會
報告。
離開
比賽場地
的行為本身並非中止比賽。球員延誤比賽含蓋於
規則5.6a
,而非本條規則。
如球員中止比賽之原因非為本條規則所允許,或須要向
委員會
報告卻未這樣做,則該球員被
取消比賽資格
。
5.7b
委員會暫停比賽時球員必須做的事
委員會
暫停比賽有二種類型,當球員必須中止比賽時,各有其不同的要求:
(1)
立即暫停比賽(例如,有立即之危險時)
。如
委員會
宣佈立即暫停比賽,則在
委員會
恢復比賽之前,球員決不可以再做任何
打擊
。
委員會
應使用明確的方式,通知球員關於立即暫停比賽之訊息。
(2)
一般暫停比賽(例如,天色昏暗或比賽場地不能進行比賽)
。如
委員會
因一般原因暫停比賽,接下來要做的事,取決於各組別的位置而定:
在二洞之間
:如一組所有球員都在二洞之間,則他們必須中止比賽,且在
委員會
恢復比賽之前,決不可做一
打擊
開始另一洞之比賽。
在打一洞期間
:如一組中任一球員已開始一洞之比賽,則該組球員可以選擇馬上中止比賽,或完成該洞之比賽。
該組球員可以利用短暫的時間(通常不應超過二分鐘),決定是否中止比賽或打完該洞。
如該組球員繼續打該洞,則他們可以打完該洞,或在完成該洞比賽之前中止比賽。
一旦該組球員完成該洞之比賽,或在完成之前中止比賽,則在
委員會
依
規則5.7c
恢復比賽之前,他們決不可再做任何
打擊
。
如該組球員對要做的事不能達成協議:
比洞賽
。如球員的
對手
中止比賽,則該球員也必須中止比賽,且在
委員會
恢復比賽之前,雙方球員決不可再打球。如該球員不中止比賽,則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輸洞)
。
比桿賽
。不論該組的其他球員決定為何,該組中的任何一位球員都可以選擇中止比賽或繼續打該洞,
但
只在該球員的
記分員
留下來登記該球員的桿數時,該球員才可以繼續打該洞。
違反規則5.7b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例外--如委員會判定球員未中止比賽有正當理由,免罰:
當委員會暫停比賽,球員未中止比賽,如
委員會
判定該情況為正當時,則該球員未違反本條規則,免罰。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J款第J-1項
(
委員會
指示立即及一般暫停比賽的建議作法)
5.7c
當恢復比賽時球員們必須如何進行
(1)
在何處恢復比賽
。球員必須從他在某洞中止比賽的地點恢復比賽,或如是在二洞之間,則在下一洞之
開球區
恢復比賽,即使恢復比賽是在之後的另一天也一樣。
如球員從一個與比賽停止處不同的地方恢復比賽,見
規則6.1b
及
14.7
。
(2)
恢復比賽時
。恢復比賽的球員必須在上項(1)規定之地點,並依下述規定準備打球:
在
委員會
設定的恢復比賽時間,及
該球員必須在該時間(而不是之前)恢復比賽。
如恢復比賽之執行由於任何原因而延遲(例如,當前組球員需要先打球並離開落球區),若遲到之球員在其組別能夠恢復比賽時到現場並隨時可以打球,則並不違反本條規則。
違反規則5.7c(2)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因未準時恢復比賽取消比賽資格之例外:
規則5.3a
的例外1、2及3,及
規則5.7b
之例外均適用於此情況。
5.7d
當比賽中止時之撿球;當比賽恢復時球之置回及替代
(1)
當中止比賽時或恢復比賽之前撿球
。當依本條規則中止一洞之比賽時,該球員可以
標示
他的球之球位,並撿起該球(見
規則14.1
)。
在比賽恢復之前或恢復時:
當比賽中止時,球員的球被撿起
。該球員必須將原球或另一球
置回
原球之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
規則14.2
)。
當比賽中止時,球員的球未被撿起
。該球員可以依原球之所處打球,或可以
標示
原球之球位,並撿起它(見
規則14.1
),然後將原球或另一球
置回
原球之原點上(見
規則14.2
)。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
如該球之
球位所處之狀態
因撿起該球而被改變,則該球員必須將該球或另一球依
規則14.2d
進行
置回
。
如該球之
球位所處之狀態
在該球撿起之後至一球被
置回
之前的這段期間被改變,則
規則14.2d
並不適用:
原球或另一球必須被
置回
原球之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
規則14.2
)。
但
如
球位所處之狀態
或其他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在這段期間被惡化了,則適用規則
8.1d
。
(2)
在比賽中止期間,球或球標被移動,要如何處理
。如球員的球或
球標
在比賽恢復前,以任何方式被移動(包括
自然力
),該球員必須依下列任一方式進行:
將原球或另一球
置回
原球之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
規則14.2
),或
置一
球標
以
標示
原球之原點,然後將原球或另一球
置回
該位置上(見
規則14.1
及
14.2
)。
在比賽中止期間,如球員的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惡化了,見
規則8.1d
。
違反規則5.7d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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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之目的:規則24含蓋隊際之比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各隊是由多位球員或方所組成,並以這些球員或方所打的各回合或各組比洞賽之結果,將之合併產生該隊之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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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5
身障球員適用的調整規則
規則之目的:規則25提供某些高爾夫規則的調整條文,以允許有特殊身障的球員可以公平地與身體正常的、是同類型身障的或不同類型身障的球員一起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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